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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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

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 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 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

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 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 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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