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Order B/L):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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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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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统一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呢?目前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
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