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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一六年年初停止审批航空公司征收燃油附加费后,民航处一直密切监察油价的变动,亦就燃油附加费的规管安排委聘顾问进行研究。在二零一七年初公布顾问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国际间已逐步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以鼓励竞争,并建议民航处在规管燃油附加费方面采取相若方针。民航处其后再就长远燃油附加费规管的未来方向进行进一步研究。在此期间,鉴于油价在二零一六年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期间已大幅上升近80%,对航空运输业界,尤其是以长期合约为主的货运业营运带来重大影响。为回应业界的关注,民航处同意,作为有限期的安排,自香港出发的航班可以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底期间,按以下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恢复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以保持本港航空运输的竞争力和维持本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
鉴于空运业界因应二零二一年中开始实施的托运货物新安检要求正面临不同挑战,加上环球经济气候为空运业的发展和竞争环境带来不明朗因素,民航处认为,实施一次性特别安排延长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限期有助业界为新安检要求作充分准备。在考虑各持份者的意见后,民航处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公布延长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之限期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底,期间航空公司可就自香港出发的航班按以下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继续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民航处会继续循序渐进开放航空运价的政策,以鼓励空运业界间之竞争。
在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个别航空公司将可以根据其商业考虑,按各自的情况决定货运燃油附加费的水平或选择不征收此附加费。
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
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
当前油价 [new]
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
货运燃油附加费由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货运燃油附加费 =
(当前油价 - 底价) x 每单位耗油消耗量 x 回收率 (80%)
注解:
底价: 公式的底价为46美元一桶的布兰特油(反映原油价格)。46美元底价是布兰特油十二个月平均价 (即2016年2月到2017年1月)。由于公众可容易取得布兰特油价的资讯,采用布兰特油价可提高透明度。
当前油价: 民航处会每月中旬更新网页上的当前油价和相对应的货运燃油附加费。当前油价即民航处每月公布有关数字时的上个月整月平均布兰特油价。
每单位耗油量: 航空公司每单位耗油量由占本港全年的货运量超过一半的本港五间航空公司所提供的上一年度真实耗油数据的总和(截至2017年1月),再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数。每间航空公司的单位耗油量属于商业机密,由航空公司在机密的情况下分别向民航处提供,再由处方计算加权平均数。民航处将按每航季(即每6个月)检讨和更新每单位耗油量。
回收率: 按顾问研究的建议,设回收率的目的是让航空公司一同承担油价波动对营运成本所带来的风险。
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据其市场及商业竞争策略,选择收取较民航处公布数字更低的附加费,或完全不征收任何燃油附加费。航空公司征收相等于或低于所公布的最高货运燃油附加费,事前不必向民航处申请。
根据上述公式而计算出于不同油价可征收的相应货运燃油附加费载于下表:
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更新)
备注
当前油价是在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网页上公布的布兰特油每月平均价(https://www.eia.gov/dnav/pet/hist/LeafHandler.ashx?n=PET&s=rbrte&f=m )。长途航班: 往南北美洲、欧洲、中东、非洲、西南太平洋、印度次大陆
短途航班: 往亚洲其他航点
航空公司可根据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所示,参考当前的布兰特油价,就香港出发的航班征收相应货运燃油附加费。货运燃油附加费列表显示短途及长途航班可征收的燃油附加费上限。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据其市场及商业策略,选择收取较低的货运燃油附加费,甚或完全不征收任何附加费。
民航处会于每月中旬(N)在网页内公布适用于下一个月(N+1)的当前油价及货运燃油附加费的最高水平。当前油价由本处根据上一个月(N-1)的布兰特油平均价来计算。
例子:
举例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当前油价为每桶54.87美元,二零一七年四月航空公司可征收的货运燃油附加费,短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2元,长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7元。
当前油价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更新)
二零二零年一月的当前油价为每桶 63.65 美元。二零二零年三月航空公司可征收的货运燃油附加费下调至短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0.4元,长途航班最高为每公斤1.5元。